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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土地证造假一月无果 马兴田或五年刑责
2013-01-26 11:21: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经济网1月16日讯 距康美药业被曝出在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上涉嫌造假已满一个月的时间,但“假账门”事件仍取得进展,媒体对康美药业2处地块土地证造假的指证,至今仍未有进一步权威调查结果。知名律师李江称,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证结果准确,那么在康美药业发布配股说明书时,不拥有这两块土地。这种虚假披露不仅涉及违法问题,严重的或触及刑事责任,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或许意味着,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将涉刑责。

  康美药业被曝土地证造假

  《证券市场周刊》称,康美药业在2008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2010年配股说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伪造“揭神路东、麒大路南”土地证号。

  2008年5月6日,《康美药业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称,2008年2月,康美药业已取得普宁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经该媒体向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2008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提到的用于配送中心的土地,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的证号不存在。而在2010年康美发布配股说明书时土地的证号普府国用(2010)第特02106号不属于过康美且已作废。2010年8月9日起所属权已变更。

  若构成欺诈发行马兴田或五年刑责

  中国行政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李江律师称,从现在已有的资料来看,如果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证结果是准确的,那么在康美药业发布配股说明书的这个时点上,是不拥有这两块土地的。企业如果以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自己的资产,来进行招募或者配股、发债等等活动,就可能涉及虚假披露或者造假了。

  对此,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对中国经济网表示,上述情况涉及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普通的虚增资产,并把信息向外披露,或触犯了刑法的161条,即“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果公司把虚增资产用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还有募集办法中,把它作为它的重要内容,而且又足以使公司股票和债券发行成功,那其就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李江称,根据《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或许意味着,若媒体指证及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证结果准确,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将涉刑责。
 


本内容来自中国日报网安徽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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