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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阜外医院因“未对患者用药”被判赔4万余元
2013-01-26 10:45: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84岁的丁大爷在阜外医院死亡,家属认为医院不作为是老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并因此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阜外医院赔偿4万余元。
  丁大爷的老伴和女儿起诉称,2011年4月19日晚8点多,丁大爷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简称阜外医院)就诊。经一系列检查后,主治医生给予急诊留观。

  “从入院直至4月20日凌晨,医生没给我老伴任何有效治疗,对我老伴的痛苦和我们家属的哀求置之不理。”丁大爷的老伴称,凌晨2时33分,丁大爷胸痛加剧,医院给他注射吗啡后,丁大爷出现恶心、呕吐、憋气等不适症状。4时30分,由于丁大爷胸痛,医院再次给他注射了吗啡。注射后,丁大爷憋气症状加剧,而后转入抢救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10分去世。

  丁大爷的老伴和女儿认为,阜外医院未尽合理及时的治疗义务,医务人员对于危重病人病情的加重持放任态度,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最终导致丁大爷死亡,并索赔经济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失20万元。

  阜外医院辩称,丁大爷从2000年以来,就因心梗多次来医院治疗,丁大爷的死亡是其病情严重导致的,与医院无关。

  司法鉴定认为,丁大爷最终死于心脏骤停,与其高龄和多年来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有主要关系,医院只存在未进行告知的医疗过错。

  对此,丁大爷的家人表示,医院的过错绝不仅限于违反告知义务,实际应该是医生未对病情进行足够准确判断,延误了患者的治疗,而且也未对丁大爷使用低分子肝素。

  法院认为,阜外医院未对患者用药(低分子肝素)的依据并不充分,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之损害后果应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20%,并判决其赔偿4万余元。

本内容来自中国日报网安徽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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