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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能源陷汽油合同纠纷 因无资质经营反获胜
2013-01-04 11:02:04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广州市华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兴)与上海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绿地能源)因一单3200吨汽油供货合同产生法律纠纷。在一审判决华泰兴胜诉、绿地能源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出现了翻盘。

  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中院判决称,“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绿地能源在签署本案合同时,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因此该合同无效。”

  “石油煤炭等都属于国家专营物资,必须有商务部颁发特许经营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就属于非法经营;绿地能源没有资质,华泰兴在交易时未能查明这点。”该案二审代理审判员、上海市中院季伟伟在向记者解释判决理由时说。

  但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认为,“由于国家对成品油运营资质控制极严,因此从2006年就开始经营成品油批发的绿地能源一直就是无资质运营,这并不是我们之间第一单交易;而如绿地能源一样的企业在山东、上海等地还有很多,那么这些企业是不是都在非法经营呢?”他同时表示华泰兴将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合同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绿地能源是房地产开发商上海绿地集团旗下全资企业,由原绿地石油经营企业经重组后,于2005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成立后,绿地能源即在煤炭和石油领域大展拳脚,并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成品油经营者之一。

  “我们很早就和绿地能源有过石油贸易往来,因为石油圈子比较小,且其母公司实力雄厚,因此我们从未想到它会毁约。”陈曦林说。

  2011年8月30日,华泰兴与绿地签署了一单新合同。双方约定,由绿地方面向华泰兴提供3200吨93#汽油,单价8500元,绿地方面负责派船在9月25日前将汽油运往华泰兴指定的广东揭阳渔湖油库,华泰兴在货到后付款。

  “几乎与此同时,我们与中石油也签署了销售合同,计划以8800元/吨的价格将这些油卖给后者,从中赚取300元/吨价差。”陈曦林说。

  由于绿地能源9月25日在前并没有组织到相应的汽油,因此油轮并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经双方协商,10月5日装载2800吨93#汽油的绿地油轮到达渔湖油库,并在10月8日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质检报告,随后10月10日华泰兴向绿地能源支付的到货汽油的全部货款。

  “由于中石油库容的问题,到11日这船油还未入库,因此我通知绿地能源,愿意根据合同及行规承担绿地油轮因滞留所产生的滞期费。油到了、钱付了、补偿我也愿意承担,应该说这些油已经与绿地能源没关系了。”陈曦林说。

  然而绿地能源在2011年11日当天致函华泰兴,以油轮滞留时间过长为由,申请终止合同;并于次日在扣除油轮滞留费用后,将华泰兴已付货款退回。

  “那段时间国内汽油批发价格猛涨,绿地能源无疑想自己赚取这块价差,因此毁约。”陈曦林认为。

  对于陈曦林的这些陈述,一审法院予以了支持,并判决绿地赔付华泰兴价差损失84万元(2800吨93#汽油的总价差,即2800吨×300元/吨)。

  绿地不服,提起上诉,而华泰兴也认为应按3200吨的合同供油量获得赔偿款,因此也进行了上诉。

  二审时,上海市中院重新判决,“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绿地能源在签署本案合同时,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因此该合同无效。”二审判决书中称。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也就没有违约一说,绿地能源从一审败诉赔付84万元成为了大赢家,不用赔付华泰兴任何款项。

  季伟伟表示,法律赋予二审法院对该案的裁决,他们也对此进行了公正的判决;至于将本该卖给华泰兴的93#汽油进行转售获利及更早前绿地能源无证从事石油贸易得利,并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应由其他政府部门过问。

  为了亡羊补牢,几经准备和申报后,2012年11月2日绿地能源终于从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获得了由商务部印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然而此时,距它与华泰兴签署最后一笔交易合约已过去了一年有余,它在国内从事成品油贸易已达6年。

  成品油市场乱象

  据了解,自1998年国内石油行业重组以来,过去大批从事成品油贸易的民营企业即被阻挡在市场大门之外——它们当中,既有一些民营加油站和石油贸易公司,还有部分中小规模炼油厂。

  然而这些企业还要生存,因此它们要么以挂靠的模式依附在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央企名下,要么将经营品种以沥青、化工用油的名义予以掩盖。

  以绿地能源为例,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石油央企在上海兴办的一个石油市场的会员,并依托这个市场进行交易,甚至早期的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这个市场开具,而这个市场每年向绿地能源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正是鉴于对手拥有这种背景,已在石油行业工作30余年,并曾在中化集团、万向资源等机构担任过高管的陈曦林才放心大胆地与绿地展开交易。

  根据2007年1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拥有国内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多方面条件,其中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该办法对于绝大多数目前从事成品油批发的企业来说,是极高的门槛;仅10000立方米成品油库容这一项,甚至部分石油央企下属的批发商也不具备,更不要说民营企业了。

  “打破垄断不仅仅是打破油源的垄断,而应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当市场准入标准确定后,相关政府部门就应该严格执行,这样我国的市场才能真正健康发展。”他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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