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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快餐药鸡门声明屡受质疑 律师称其触犯法律
2013-01-04 10:18:12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中国网12月31日讯(记者 谢凌宇) 日前,肯德基[微博]在其官网再次发布针对“速成鸡”事件的声明,称没有“瞒报”的意图并道歉,但媒体一致认为该做法是“卸责式”道歉,在“耍小聪明”。而此前麦当劳[微博]针对此事的表态也遮遮掩掩、难以自圆其说。对此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贾宁对中国网消费频道记者表示洋快餐巨头违背其营销理念、“南橘北枳”,律师称其已违反《食品安全法》。

  12月27日,麦当劳中国公共关系经理翁晓萌给本网记者邮件回复称,六和是麦当劳的二级供应商之一。麦当劳使用的每个供应商的每批次鸡肉原料,都经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测且确认合格。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麦当劳已于1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六和集团的鸡肉原料。对销售情况的影响和检测机构资质等问题均未回应。

  12月28日,肯德基声明称,在2010~2011年期间,百胜的确发现前供应商六和集团有几个批次样品药残超标,但随后已停止了问题工厂的供货资格,并否认“瞒报”;此外,目前政府专项调查组已经对百胜展开调查,百胜承诺全力配合;并对不妥当言论致歉。

  营销理念受“膜拜” 消协贾宁:为何“南橘北枳”

  肯德基的“CHAMPS” 冠军计划:C-环境整洁优雅,H-接待真诚友善,A-供应准确无误,M-设备优良统,P-产品高质稳定,S-服务快速迅捷。麦当劳的企业理念和经营方针浓缩为“QSCV”(Quality, Service, Cleanness & Value),意即麦当劳为人们提供品质一流的产品、周到的服务、清洁的就餐环境以及让人们感到在麦当劳就餐是物有所值的。

  对此,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认为,肯德基这些跨国快餐集团原本是我国餐饮业学习的楷模,这些在20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食品企业管理典范的快餐巨头,但是为何在当今中国却成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律师:肯德基、麦当劳触犯《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针对该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表示,生产方应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作为销售方有义务对其所采购原材料的安全以及质量标准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明知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仍然使用的话,销售方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应当受到本条的相应处罚。

  12月21日本网曾报道,上海食药监检测显示,百胜集团[微博]上海物流中心18日所检8批次样品,1件疑似检出金刚烷胺,现已依法封存,并责令企业召回相关产品。

  第八十五条第十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王律师认为召回的意义不大:“我认为应该是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麦当劳、肯德基的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召回相对于停止经营的处罚更轻并且执行难度更大,所以召回是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在回避更强硬的执法标准。”

  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贾宁表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王律师对此表示,消费者一般在麦当劳、肯德基消费不会像在超市购物一样有留取小票的习惯,没有购物凭证,起诉的主体就不好确定,但是要求麦当劳、肯德基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食品安全事件“防”大于“治” 企业违法成本低

  王律师分析,不良生产厂商的违法成本过低,是生产厂商愿意铤而走险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起诉违法企业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也应当由违法企业承担。

  王律师强调,对于食品安全事件“防”的重要性大于“治”,在最终端应该有强制性的标准,而且应该实时监控。每一个原材料提供商,对自己的产品负责。

  王律师给出了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建议:扩大诉讼范围,让消费者可以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中任选其一进行诉讼;关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国家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扶持。(中国网财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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