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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美容院缺证据也获赔80%服务费
2012-12-26 11:15:12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如今,居民小区旁、购物中心里,形形色色的美容院上街招揽生意,宣传一些美容手术的特效,有些消费者术后才发现,美容院甚至无医疗美容手术资质。崔女士就是一个这样的消费者,她在手术没有达到宣传所称效果后,将美容中心告至法院,但因术前没签合同,美容中心竟否认做过医疗手术。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法院认为美容中心比崔女士更有便利举证却不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而消费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要分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美容中心退还80%服务费。
  
  消费者术后觉受骗
  
  年过四旬的崔女士一日闲逛,遇到一家美容中心发放宣传单,其中祛眼袋仪与溶脂治疗仪的宣传效果让她心动不已。于是,她交了近4万元服务费,接受了祛眼袋与溶脂服务。之后她发觉,术后不仅没有当初宣传的效果,手术部位还出现疼痛等不适反应。后经人提醒,崔女士恍然大悟:自己接受的是医疗美容,而该美容中心并无医疗美容资质,双方也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于是,崔女士将该美容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全额退还近4万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美容中心未能举证
  
  在法庭上,美容中心辩称,该公司仅向崔女士提供普通生活美容服务,并没有做过医疗美容手术。现崔女士已接受了相应的服务,无权要求全额退费,精神损失更无从谈起。
  
  双方没签合同,美容院又否认做过该手术,怎么办?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中心作为主动提供服务方,其实际控制并保管提供服务所使用仪器设备,较之被动接受服务的崔女士更有条件、有便利举证证明所使用仪器的具体情况与工作原理,但美容中心并未提交此方面任何证据。崔女士提出服务过程中有术前行麻药、术中无疼痛感、有溶脂枪与溶脂针侵入皮下组织个体感受,美容中心亦未提交证据对此反驳,因此应承担消极不举证的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认为,崔女士的目的是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美容中心既收费就应提供对价服务,包括如实告知治疗效果、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差距、采集崔女士接受治疗前后相应身体部位基本信息等,以便崔女士做出是否接受服务的决定,以及在治疗后查证服务效果。但美容中心未采集崔女士接受治疗前相关身体部位情况,而崔女士提供了治疗后眼袋与身体赘肉情况的照片,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美容中心举证不能,对崔女士关于治疗无效的主张予以采信。
  
  违法美容被判退费
  
  据吴晶晶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而这家美容中心未取得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私设手术台,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却无法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美容中心应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赔偿责任。
  
  听信宣传也要担责
  
  同时,法院考虑崔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听信美容中心的宣传,自愿消费,亦应分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美容中心退还80%服务费。另外,因崔女士主张合同之诉,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审理范围,故法院驳回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
  
  美容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吴晶晶法官提醒爱美的女士们,在接受溶脂、吸脂、拉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手术前,首先应了解服务机构有无医疗美容资质,并核查手术实施人员有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这三证。其次,术前应详细了解手术风险、使用仪器设备、手术原理等情况,并就手术效果、效果参照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情况,与美容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最后,一定要保存好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凭证,如交费收据、银行转账凭单等。本报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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