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违禁添加抗氧化剂
2012-12-17 14:51:03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福田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案件,认定徐福记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玛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添加的抗氧化剂,售卖涉案产品的家乐福公司构成欺诈,退回原告货款17.8元并赔偿原告17.8元,共计35.6元,生产商东莞徐记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昨日下午,徐福记向成都商报记者发来声明称,该案所涉产品完全为合法生产,并未涉及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同时徐福记方面表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将进行上诉。
起诉:
徐福记非法添加
家乐福欺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该案的判决文书中了解到,广东一消费者于今年8月28日,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三款徐福记食品,其中一款是芒果酥,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另一款是芝麻香酥沙琪玛,净含量为35克,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有一款落花生酥心糖,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
该消费者称,其在购买上述食品后才发现,徐福记的这些食品存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在徐福记的这些食品的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TBHQ、BHT。根据国家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简称TBHQ)和二丁基羟基甲苯(简称BHT)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TBHQ和BHT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的稳定性。按照卫生部卫政申复[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里。”
据此,该消费者向深圳福田区法院起诉家乐福、徐福记两家公司,诉称“家乐福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欺诈”,同时诉指徐福记生产不合格食品。11月21日,福田区法院判决,被告辩称的添加剂属原料带入,非人为添加,证据不足。
判决:
家乐福构成欺诈徐福记连带清偿
对于“违规添加”的指称,徐福记方面辩称,涉案产品质量及标注均复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芒果酥中的TBHQ、BHT以及芝麻香酥沙琪玛中的TBHQ是原料食用油带入的,而落花生酥心糖中的TBHQ则为花生仁原料带入的。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三份东莞市质监局出具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检测报告证明,意图说明涉案产品中的TBHQ和BHT并非人为添加,而是食品原料带入的。
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根据原告提交的销售发票和购物小票,确认原告与被告家乐福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家乐福销售涉案产品行为已构成欺诈,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该消费者支付35.6元,同时,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
未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将上诉
昨日下午,徐福记方面向成都商报记者发来声明表示,对于深圳福田区法院的民事裁决感到遗憾,徐福记涉案产品完全合法生产,质量安全,并未涉及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徐福记方面同时表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将进行上诉。成都商报记者贺华玲
昨日下午,徐福记向成都商报记者发来声明称,该案所涉产品完全为合法生产,并未涉及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同时徐福记方面表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将进行上诉。
起诉:
徐福记非法添加
家乐福欺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该案的判决文书中了解到,广东一消费者于今年8月28日,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三款徐福记食品,其中一款是芒果酥,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另一款是芝麻香酥沙琪玛,净含量为35克,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有一款落花生酥心糖,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
该消费者称,其在购买上述食品后才发现,徐福记的这些食品存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在徐福记的这些食品的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TBHQ、BHT。根据国家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简称TBHQ)和二丁基羟基甲苯(简称BHT)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TBHQ和BHT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的稳定性。按照卫生部卫政申复[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里。”
据此,该消费者向深圳福田区法院起诉家乐福、徐福记两家公司,诉称“家乐福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欺诈”,同时诉指徐福记生产不合格食品。11月21日,福田区法院判决,被告辩称的添加剂属原料带入,非人为添加,证据不足。
判决:
家乐福构成欺诈徐福记连带清偿
对于“违规添加”的指称,徐福记方面辩称,涉案产品质量及标注均复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芒果酥中的TBHQ、BHT以及芝麻香酥沙琪玛中的TBHQ是原料食用油带入的,而落花生酥心糖中的TBHQ则为花生仁原料带入的。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三份东莞市质监局出具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检测报告证明,意图说明涉案产品中的TBHQ和BHT并非人为添加,而是食品原料带入的。
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根据原告提交的销售发票和购物小票,确认原告与被告家乐福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家乐福销售涉案产品行为已构成欺诈,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该消费者支付35.6元,同时,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
未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将上诉
昨日下午,徐福记方面向成都商报记者发来声明表示,对于深圳福田区法院的民事裁决感到遗憾,徐福记涉案产品完全合法生产,质量安全,并未涉及违法添加食品抗氧化剂。徐福记方面同时表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将进行上诉。成都商报记者贺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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