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座屏幕致乘客身亡 专家称与安全国标冲突
2012-12-17 10:52:32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调查动机
在上海发生车祸中出租车乘客头撞屏幕身亡的悲剧后,社会各界纷纷对出租车后座触摸广告屏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出租车“小电视”是否符合国家现有乘用车技术安全标准?行政部门的管理是否到位?《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范传贵
沈明(化名)死了,而妻子仅受了轻伤。
在不久前发生于上海的一起出租车追尾事故中,他们分别坐在副驾驶座后方和驾驶座后方。唯一的区别是,副驾驶座头枕后方,多了一块有着坚硬边框的触摸广告屏(俗称“小电视”)。
事故发生时,沈明的头因为惯性而撞到了广告屏边框角上,裂开了一个大口子。
这起事故引起了人们对出租车“小电视”安全性的强烈质疑。与此同时,国内最大的出租车内互动媒体公司触动传媒近日宣布,到2012年底,全国装载触动传媒互动荧屏的出租车将达近5万台。而全国还有其他企业也在经营此类互动荧屏。对“小电视”安全性的拷问因此而显得愈加必要。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连日来在上海、北京等地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出租车“小电视”与国家现有乘用车技术安全标准均有冲突,却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这一年轻行业进行规范,甚至连行政部门的管理权责都尚未分清。
“小电视”与多项国家标准相冲突
对于沈明的事故,“触动传媒”事后发表声明认为,悲剧的元凶是车祸而非屏幕,并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哀悼与慰问。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合作交流处副处长黄晓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个视屏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主要原因还在于车祸本身。如果将人的死亡归咎于它,是有失偏颇的。”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黄晓勇举例称:“现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出租汽车,基本上都有‘防劫持’护栏,有的是不锈钢的,有的是有机玻璃的,比这个(‘小电视’)硬多了。”
而在权威车辆技术安全专家看来,“防劫持”护栏的广泛存在,并不能证明出租车头枕后方“小电视”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严格说,只要是加装和改装,没有经过评估、测验,那都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孙振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他长期从事汽车安全技术与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曾主持研究与制定了7项汽车安全国标。
孙振东介绍,乘用车辆在上市销售前,都要通过涉及到车辆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的大量检测。其中有一个强制项目就是按照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这一标准中明确要求,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并要求座椅背面头部碰撞区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3.2mm。按照这一要求,《法制日报》记者在一名专业人员陪同下,观察、测量了上海多辆出租车座椅头枕后方“小电视”,发现其边框大多均难以符合标准。
“这一标准中同时对座椅靠背后面提出了很严格的吸能性要求,就是如果我的头部撞上去以后,有没有缓冲力。标准中有一系列的吸能性实验,所以如果改装成‘小电视’,吸能性肯定不能满足要求。”孙振东表示。
而类似的标准,还有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在2009年联合发布了一项GB11552-2009《乘用车的内部突出物》,同样对座椅后背的曲率半径和吸能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所以说汽车的所有结构的安全性,都是经过大量的实验检测所评估过的,用户如果要自己进行改装,那肯定要破坏车辆设备的结构,这种变化是需要进行重新的检测和评估的,要看它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孙振东提出。
作为沈明事故中所涉的“小电视”经营者,也是全国最大的出租车互动视屏广告企业,触动传媒在给出租车安装“小电视”后,是否重新根据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安全测试?面对这一问题,触动传媒最终拒绝向《法制日报》记者作出回应,称“还不到时机”。
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触动传媒公司营运副总监赵子婴表示,最新安装的广告屏都是做过安全测试的,但原先(有关部门)没有要求他们去做这个测试。目前,上海出租车上正在使用的触动传媒广告屏,通过安全测试的产品占40%。
而即便是这经过检验的40%,也同样疑点重重。该公司向媒体提供的一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检测机构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机动车零部件鉴定检测所证实,并未对液晶屏的设置进行过安全测试,并不能证明液晶屏的材质、设置在使用过程中是安全的。
黄晓勇也向记者表示,企业所做的检测是对屏幕本身的单体检测,不是整车综合的检测。
“小电视”规范管理无法可依
赵子婴在回答为什么此前未对“小电视”安全性进行检测时,无奈地表示:“也不是说没有做(安全测试),而是没有人要求我们去做安全测试。”
这正是这个从2007年才刚刚兴起的行业的困境所在。即便目前上海已有2万多辆出租车安装了这种头枕广告屏,并发生了多起伤人事故,对其安全性的疑虑仍未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在沈明事故发生后,上海市交通运管局作出的最大反应是,11月13日,向全市出租车发出通知,要求必须完善出租车内安全带的配置,在驾驶过程中,要提醒包括后排乘客在内的人员系好安全带。
黄晓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发生事故的关键问题是没有系好安全带,谨慎驾驶。这样的观点同样得到部分专家认可。
但孙振东认为,事故引发的政策反思,应该远超于此。“的确,安全带是保护乘客的基本要求。但是即便车内的人员绑着安全带,也难以避免会和车内构造发生碰撞。这也是为什么前排乘客需要安全气囊的原因。后排乘客虽然没有气囊,但至少碰撞区域不能有尖锐、突出物。”
孙振东呼吁,应该对普遍存在的乘用车内部改装、加装现象,从政策层面进行节制和规范,尤其出租车等运营车辆。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小电视”安装现象时发现,相关领域的约束性法律法规几乎为零,即便有相关约束,在执行时也往往流于形式。
在众多城市中,上海是仅有的对“小电视”作出过规范的城市。2009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称:“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该规定第5条特别强调:“本规定施行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
2011年1月,上海市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实行总量控制,世博会期间保留视频广告的9089辆和恢复履行合同的车辆,在合同期满后都应当拆除视频设备并恢复。
然而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一改之前“禁止”语气,规定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是出租车内仅有的两处合法广告位之一。
该规定明确要求:“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使用软性材料。”黄晓勇对“确保安全”一说解释称。
然而目前在上海市的大部分出租车上,原先的刚性材质“小电视”仍未被大规模替换。
一个更大的困境是,当记者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公安部交管局分别提出采访申请时,两家单位均表示,该领域并非属于其管辖范围。
在上海发生车祸中出租车乘客头撞屏幕身亡的悲剧后,社会各界纷纷对出租车后座触摸广告屏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出租车“小电视”是否符合国家现有乘用车技术安全标准?行政部门的管理是否到位?《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范传贵
沈明(化名)死了,而妻子仅受了轻伤。
在不久前发生于上海的一起出租车追尾事故中,他们分别坐在副驾驶座后方和驾驶座后方。唯一的区别是,副驾驶座头枕后方,多了一块有着坚硬边框的触摸广告屏(俗称“小电视”)。
事故发生时,沈明的头因为惯性而撞到了广告屏边框角上,裂开了一个大口子。
这起事故引起了人们对出租车“小电视”安全性的强烈质疑。与此同时,国内最大的出租车内互动媒体公司触动传媒近日宣布,到2012年底,全国装载触动传媒互动荧屏的出租车将达近5万台。而全国还有其他企业也在经营此类互动荧屏。对“小电视”安全性的拷问因此而显得愈加必要。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连日来在上海、北京等地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出租车“小电视”与国家现有乘用车技术安全标准均有冲突,却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这一年轻行业进行规范,甚至连行政部门的管理权责都尚未分清。
“小电视”与多项国家标准相冲突
对于沈明的事故,“触动传媒”事后发表声明认为,悲剧的元凶是车祸而非屏幕,并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哀悼与慰问。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合作交流处副处长黄晓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个视屏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主要原因还在于车祸本身。如果将人的死亡归咎于它,是有失偏颇的。”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黄晓勇举例称:“现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出租汽车,基本上都有‘防劫持’护栏,有的是不锈钢的,有的是有机玻璃的,比这个(‘小电视’)硬多了。”
而在权威车辆技术安全专家看来,“防劫持”护栏的广泛存在,并不能证明出租车头枕后方“小电视”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严格说,只要是加装和改装,没有经过评估、测验,那都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孙振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他长期从事汽车安全技术与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曾主持研究与制定了7项汽车安全国标。
孙振东介绍,乘用车辆在上市销售前,都要通过涉及到车辆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的大量检测。其中有一个强制项目就是按照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这一标准中明确要求,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并要求座椅背面头部碰撞区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3.2mm。按照这一要求,《法制日报》记者在一名专业人员陪同下,观察、测量了上海多辆出租车座椅头枕后方“小电视”,发现其边框大多均难以符合标准。
“这一标准中同时对座椅靠背后面提出了很严格的吸能性要求,就是如果我的头部撞上去以后,有没有缓冲力。标准中有一系列的吸能性实验,所以如果改装成‘小电视’,吸能性肯定不能满足要求。”孙振东表示。
而类似的标准,还有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在2009年联合发布了一项GB11552-2009《乘用车的内部突出物》,同样对座椅后背的曲率半径和吸能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所以说汽车的所有结构的安全性,都是经过大量的实验检测所评估过的,用户如果要自己进行改装,那肯定要破坏车辆设备的结构,这种变化是需要进行重新的检测和评估的,要看它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孙振东提出。
作为沈明事故中所涉的“小电视”经营者,也是全国最大的出租车互动视屏广告企业,触动传媒在给出租车安装“小电视”后,是否重新根据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安全测试?面对这一问题,触动传媒最终拒绝向《法制日报》记者作出回应,称“还不到时机”。
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触动传媒公司营运副总监赵子婴表示,最新安装的广告屏都是做过安全测试的,但原先(有关部门)没有要求他们去做这个测试。目前,上海出租车上正在使用的触动传媒广告屏,通过安全测试的产品占40%。
而即便是这经过检验的40%,也同样疑点重重。该公司向媒体提供的一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检测机构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机动车零部件鉴定检测所证实,并未对液晶屏的设置进行过安全测试,并不能证明液晶屏的材质、设置在使用过程中是安全的。
黄晓勇也向记者表示,企业所做的检测是对屏幕本身的单体检测,不是整车综合的检测。
“小电视”规范管理无法可依
赵子婴在回答为什么此前未对“小电视”安全性进行检测时,无奈地表示:“也不是说没有做(安全测试),而是没有人要求我们去做安全测试。”
这正是这个从2007年才刚刚兴起的行业的困境所在。即便目前上海已有2万多辆出租车安装了这种头枕广告屏,并发生了多起伤人事故,对其安全性的疑虑仍未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在沈明事故发生后,上海市交通运管局作出的最大反应是,11月13日,向全市出租车发出通知,要求必须完善出租车内安全带的配置,在驾驶过程中,要提醒包括后排乘客在内的人员系好安全带。
黄晓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发生事故的关键问题是没有系好安全带,谨慎驾驶。这样的观点同样得到部分专家认可。
但孙振东认为,事故引发的政策反思,应该远超于此。“的确,安全带是保护乘客的基本要求。但是即便车内的人员绑着安全带,也难以避免会和车内构造发生碰撞。这也是为什么前排乘客需要安全气囊的原因。后排乘客虽然没有气囊,但至少碰撞区域不能有尖锐、突出物。”
孙振东呼吁,应该对普遍存在的乘用车内部改装、加装现象,从政策层面进行节制和规范,尤其出租车等运营车辆。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小电视”安装现象时发现,相关领域的约束性法律法规几乎为零,即便有相关约束,在执行时也往往流于形式。
在众多城市中,上海是仅有的对“小电视”作出过规范的城市。2009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称:“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该规定第5条特别强调:“本规定施行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
2011年1月,上海市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实行总量控制,世博会期间保留视频广告的9089辆和恢复履行合同的车辆,在合同期满后都应当拆除视频设备并恢复。
然而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一改之前“禁止”语气,规定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是出租车内仅有的两处合法广告位之一。
该规定明确要求:“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使用软性材料。”黄晓勇对“确保安全”一说解释称。
然而目前在上海市的大部分出租车上,原先的刚性材质“小电视”仍未被大规模替换。
一个更大的困境是,当记者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公安部交管局分别提出采访申请时,两家单位均表示,该领域并非属于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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