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会医院被指私企投资 科室外包 陷产权纠纷“漩涡”
2012-12-15 14:35: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起医疗纠纷揭开了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以下简称红会医院)的产权纠纷。
11月23日,一名病人在红会医院做完血液透析后出现休克症状,次日去世。11月底,患者家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讨要说法。
随着本报记者多方走访了解,红会医院不为人知的产权归属争议浮出水面:这家非营利性医院的产权多年不明,安徽省红十字会及挂靠在其下的“红志会”对产权各执一词。
在产权纠葛之下,省红会先后引入两家私营企业投资医院,部分科室外包。对此红志会质疑红会医院资产被转包甚至贱卖。
安徽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副部长姚卫东对此回应称,“私营企业(指康丽药业)没有控股医院,只是投资,医院还是省红会的。”但其又承认,康丽药业的出资额占51%。
法律空白下红会医院到底归属谁?产权争议背后的管理混乱和资金乱账,谁来买单?
两家私营企业先后进入
红会医院原医务科长余霞记得,医院管理之乱,始于第二任院长时期。
现年70多岁的许冬梅是继红会医院创始人张秀后的第二任院长和法定代表人,2000年底,从安徽省卫生厅退休的许在张秀委托下来到红会医院。
据许回忆,2003年10月,安徽省红会在她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山东天泓达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投资并运营红会医院。
此后医院老员工与投资单位员工报酬不统一,医院收入不统一入账等问题逐渐暴露。
“天泓达承包经营每年给医院110万,其中10万上交给安徽省红会”,红会医院原财务负责人朱正良说。朱1995年到红会医院工作,2006年离开。
其间,许冬梅多次向安徽省红会反映,要求终止与山东天泓达的合作协议,均被驳回。
无奈,许在2006年2月25日辞去徒有其名的院长一职。
许辞任后,省红会指派副院长魏孝东转任院长。此前省红会一直希望其分管医院财务,许始终不同意。
2010年元月,红会医院正式终止与天泓达合作。一年之内,第二家私营企业旋即进入。该企业名为合肥康丽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康丽药业),经姚卫东介绍,该企业出资额占51%。
该企业董事长霍秀斌也被任命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
康丽药业的公司官网也显示,2009年,康丽药业“控股”了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
本报了解到,红会医院现有员工100多人,现任副院长三人:陈群、李穆君、李茂胜。其中陈群为霍秀斌爱人,其余二李为康丽公司聘请。
“好几个科室都陆续承包经营”,红会医院前药剂科员工侯鹏标说。另有医院员工介绍,2012年元月之前,医院口腔科由口腔医生马钢承包。马钢爱人在科室坐诊,马钢每次来医院就直接到行政办拿钱,很少去科室。
而一位不便具名的患者家属称,此次出事的血液透析科也是外包经营。对此红会医院并未正面回应。
据许冬梅回忆,至2006年她离开医院之前,审计报告显示,医院账上已积累现金500万左右,固定资产如土地等折合当时市价约有1000多万。
红志会成员对这些资金的去处有异议。他们发起了《安徽省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维权宣言》,要求安徽省红会说明红会医院张秀等两任院长离任留存的490余万元发展资金等账目和审计报告。
“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医药公司是私营企业,一个非营利性质,一个营利性质,怎么合作呢?”许冬梅不解。
争议产权归属:属于社会?
在不同性质实体合办医院后,各方权属扑朔迷离。
对于红会医院性质,官网如是介绍: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是安徽省红十字会唯一直属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
然而,医院成立当年安徽省红会《关于同意建立安徽省红十字会合肥医院的批复》文件显示,红会医院的举办单位为安徽省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志会”)。
1987年,原安徽省卫生厅医政处主任张秀退休后,和当时安徽省老龄医协的老干部杨文堂、吴守凯三人创立了红志会,经安徽省红十字会〔87〕10号文件批准。
“当时私人不能办医院,必须挂靠政府组织或机构,于是成立了红志会,挂靠在省红会下面”,现任红志会主任张埃胜说。
有了“红帽子”,1988至1992年间,红志会先后创办了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安徽省红十字会卫校、省红业贸易公司。
1988年张秀等三位创始人筹资5万元,张秀向安徽省卫生厅、省红会借款10万元(不久及时归还),在合肥市西郊以红志会名义创办了红会医院,医院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资金自筹、自负盈亏。
曾在红会医院负责财务的朱正良称,医院每年会按照业务收入的5%-10%向红会上交“会费”,“有时候红会不好报的票也拿到医院来报”,朱正良说。
而这也为红会和红志会后来的产权之争,埋下伏笔。
2003年,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5年后,安徽省民政厅要求红会医院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安徽省红会专职副会长王强提出希望以隶属省红会的名义登记,时任红会医院院长和法定代表人许冬梅不同意。
最终,红会医院于2005年6月在合肥市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信息显示举办者为安徽省红十字会。
由于产权变更需要验资证明,许冬梅称,当时安徽省红会开了验资报告叫她签字,她拒绝了。后来,当时的红会医院副院长魏孝东签了字,“按照红会意图填的”。
“红会讲医院资产是他们的,他要提供证据,认为他投资了,应该也要有相关资信证明,否则就是侵占”,红会医院原药剂科负责人侯鹏标说。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对本报称,根据法律规定,民非的资产不归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定义的“非营利组织”需符合的条件之一规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举办人是红会还是红志会,红会医院的产权不属于任何一方,“应该属于社会”,徐永光说。但这个“属于社会”究竟如何界定,法律界迄今并没有准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