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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28万在上海原辰整容 手术未完就失血休克
2012-12-07 14:13:41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本报记者罗水元
  
  28万元做五项整容
  
  手术床上失血性休克
  
  赵女士丈夫刘先生说,今年11月初,他妻子赵女士在网络上看到一则信息称原辰为“上海最好的美容医院”,风靡世界的韩国整容专家朴原辰将于11月4日到原辰坐诊。她妻子爱美,隧于11月3日独自一人从贵阳飞赴上海。
  
  第二日上午9点左右,即根据“原辰”发送的详细医院地址,见到了朴原辰,随后即决定进行五项整容手术,包括:隆胸、隆鼻、割双眼皮、削下颌、缩上唇,原价分别为12万元、6万元、2.5万元、10万元、4.5万元,总计35万元,8折优惠后共计28万元。其中,隆胸手术与缩上唇手术原价分别为12万元与4.5万元。主刀医生为朴原辰。
  
  赵女士当场使用银行卡在原辰的POS机上一次性刷卡。经过体检、抽血、化验等准备,赵女士于当天下午1:55进入原辰手术室,先麻醉后手术。
  
  刘先生告诉记者,11月5日凌晨,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原辰”一缪姓女士告诉他,他妻子在该院做美容手术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已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在抢救,生命垂危。他火速飞赴上海,赶到第六人民医院时,妻子仍昏迷不醒,经医院全力抢救,两次分别输血2400毫升、800毫升,花费数万元才脱离生命危险。
  
  刘先生说,“朴原辰在我妻子隆胸手术还没有完成时,就为了赶航班提前离开手术室,由于朴原辰提前离开手术室,才造成我妻子失血过多而休克。”他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与“原辰”交涉时,对方不承认是医疗事故,也不愿意给他提供其妻子在“原辰”的诊治资料;他向闵行区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投诉后,在卫生局的要求下,“原辰”才将这些资料拿给他。
  
  双方谈及善后事宜时,“原辰”只愿意把隆胸失败费12万元、未施行的缩上唇手术费4.5万元退还,并补偿他们患者家属在上海护理的费用,共计18万元。这与他要求的至少全额退还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的要求相去甚远,他没有同意。
  
  主刀医生是否在手术结束前离去?
  
  医院的解释与《病程记录》有矛盾
  
  记者查询赵女士的诊治资料发现,她于11月4日早上9:30左右来到“原辰”后,由一VIP咨询师接待,双方沟通后制定了手术方案及手术项目,包括切开重睑术、假体隆鼻术、假体隆胸术、下颌角截骨术、上唇缩小术五项。当日上午11:00左右,赵女士见到了朴原辰院长,继续沟通后,双方对原先制定的手术方案达成一致意见。12:00左右,赵女士付款后进行手术前的体检,体检正常。
  
  当日下午2:00左右,赵女士进入“原辰”手术室,下午2:30接受全身麻醉,《麻醉记录单》显示全麻状态下进行的美容手术包括:隆胸、隆鼻、削下颌、缩上唇,而一则《整形科手术记录》里则介绍,隆鼻手术进行的是局部麻醉。也就是说,在隆鼻手术这项,《麻醉记录单》上说的是全身麻醉,而《整形科手术记录》说的是局部麻醉,两者有矛盾之处。
  
  有关资料显示,赵女士于下午2:45开始手术后,并没有立即进行隆胸手术——隆胸手术至下午6点才开始进行,当天的手术结束于当晚9点,出手术室时间为当晚9:45,手术者为朴辰原和另一李姓助理医生。
  
  “原辰”提供的《病程记录》一方面说“手术进行顺利”,另一方面又说“手术后发现右侧乳房引流管引流量大”,“经加压包扎后仍有活动性出血……患者总失血量约为1500毫升”。《病程记录》没有说“失血性休克”字样,但称朴原辰在“术后”仍在手术室,“查看后随行手术止血”,“为了补充丢失血液”,又“指示”“转往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与《病程记录》里所说朴原辰于手术后还在“原辰”手术室相矛盾的是,11月28日,记者现场采访时,“原辰”有关负责人陈先生介绍,朴原辰有一个当天晚上9点半的航班,为了赶航班,未等手术完成就提前离开了手术室。他解释,那时,赵女士的隆胸手术主要部分已做完,由助理医生李先生“收尾”。
  
  11月28日,记者现场采访行将结束时,将刘先生的一些怀疑及“原辰”如何解决双方纠纷等问题书面提交给“原辰”有关负责人陈先生,希望对方用书面的形式传真来发电子邮件过来。11月29日,记者联系“原辰”一薛姓负责人,再次提出了希望能得到书面回复的要求。但是,截至记者截稿前,都没有收到这样的回复。
  
  》律师说法
  
  是否医疗事故需专业机构鉴定
  
  上海市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赵女士在“原辰”美容手术未做完即送第六人民医院,然后被诊断“出血性休克”,是否是医疗事故,需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认为确系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原辰”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专业鉴定机构认为医疗事故由已做手术中某一项引起,“原辰”除了退还已收某一项手术的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患者实际损失等情况进行赔偿;如果专业鉴定机构认为医疗事故由已做所有手术共同引起,“原辰”就应该退还已收所有手术费用的全部费用,并根据患者实际损失等情况进行赔偿;不论怎样,赵女士“失血性休克”后,那项没有做的手术,其费用应该全部退还。
  
  徐亦律师建议,赵女士方面可以根据去年实施的《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向闵行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进一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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