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禹洲东方威尼斯房子已交首付 却被另售他人
2012-11-13 11:14:19 来源:东南网 评论:0 点击: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27日讯核心提示房子签了认购合同,也支付了首付款360万,可如今房子却被开发商另售他人,且首付款只退300万元,剩下的60万元定金被扣下。
日前,福州的许女士拨打968111,告诉记者她在福州仓山区东方威尼斯二期订购一套别墅的“非同寻常”的经历,那么真相究竟如何?
订购协议未约定签约时间
福州许女士去年4月在福州仓山区东方威尼斯二期订购了一套别墅,售价1200万元。当时,许女士与该项目开发商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认购书并陆续缴纳了60万元定金。
“家里人在犹豫,是一次性付清购房合同,还是按揭付款”,许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被限购,因此对于以哪位家人的名义购买房子有异议,需与家人协商付款方式。
经现场的售楼部经理林朝帆、置业顾问朱鹏协商同意,开发商允许在付款上给予时间宽限。
在许女士传真给记者的《商品房预订购协议》上,记者看到付款时间和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均为空白。
去年8月27日,许女士交付房款180万元。9月接收到华夏公司发出的告知函,要求签约付款,于是她在10月16日、23日分别支付了60万元,共计缴纳首付房款360万元。后许女士也曾去售楼部想签约,但是由于销售经理不在,没有购房合同,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这事就被搁置了。
开发商多次发函要求签约
去年年底,开发商曾通知许女士去签约。在去年12月,开发商又发了一份律师函给许女士,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五日内,按照有关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据许女士介绍,当时她与开发商协商延迟两三个月签约,“当时销售部许经理电话通知我,上面老板同意延期”。
可今年3月,许女士又收到了开发商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寄出的《关于解除〈认购书(编号NO00224)〉的告知函》,这份函件写明:开发商以许女士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余款构成解约为由,要求根据《认购书》约定进行解约,并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请许女士办理已付房款300万元的退款手续,且注明“已付定金依法不予退还”。
这下许女士坐不住了,许女士告诉记者,收到告知函后,她在今年3月去售楼部打算签约,后因别墅花圃栏杆位置被改又没签成。
房子另售他人定金60万被扣
今年4月,开发商又给许女士发函,请她尽快去退首付款,并通知她房子已挂牌对外销售。今年8月份,许女士电话咨询得知,她订购的房子已经另售他人。
本月,许女士夫妇到目前新接手东方威尼斯项目的开发商禹州地产协商退定金,禹州地产的负责人当时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请争取退还。可数日后,开发商只退了300万元,而60万元定金迟迟不见动静。许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打电话给负责与现场销售部对接的禹州地产徐经理,徐经理给她的回复是,公司不同意退款,且她个人已经离职。这下,许女士急了。
开发商:已尽到告知签约时间义务
日前,记者来到禹州地产了解情况,该地产营销企划部经理徐女士告诉记者,公司给许女士连发四道告知函,但是许女士迟迟不签约。而根据认购协议书,开发商有权根据有关约定进行处理。记者在认购书上看到,第八条写着:若许女士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视为其放弃认购。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60万元定金,并将认购单元出售且无需另行通知。
对于购房者许女士的认购书上未约定签约购房合同时间,徐经理表示,可能当时销售代理公司在工作上存在瑕疵,可是他们公司持有的那份认购合同是有注明签购房合同时间的。“我们多次发函,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由于负责保管协议书的具体经办人不在,当日记者并未看到这份注明时间的认购书。
律师说法:违约要看双方是否有协商
就许女士购房问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郑少芬表示,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开发商多次发告知函后,购房者是否和开发商进行协商。
郑少芬说道,如果开发商发告知函后,购房者没与开发商协商签约,那么,购房者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如果接到告知函后,购房者前与开发商协商签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解除认购协议,那么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约,因开发商单方原因无法签约,开发商又将房子另售他人,那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福州的许女士拨打968111,告诉记者她在福州仓山区东方威尼斯二期订购一套别墅的“非同寻常”的经历,那么真相究竟如何?
订购协议未约定签约时间
福州许女士去年4月在福州仓山区东方威尼斯二期订购了一套别墅,售价1200万元。当时,许女士与该项目开发商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认购书并陆续缴纳了60万元定金。
“家里人在犹豫,是一次性付清购房合同,还是按揭付款”,许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被限购,因此对于以哪位家人的名义购买房子有异议,需与家人协商付款方式。
经现场的售楼部经理林朝帆、置业顾问朱鹏协商同意,开发商允许在付款上给予时间宽限。
在许女士传真给记者的《商品房预订购协议》上,记者看到付款时间和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均为空白。
去年8月27日,许女士交付房款180万元。9月接收到华夏公司发出的告知函,要求签约付款,于是她在10月16日、23日分别支付了60万元,共计缴纳首付房款360万元。后许女士也曾去售楼部想签约,但是由于销售经理不在,没有购房合同,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这事就被搁置了。
开发商多次发函要求签约
去年年底,开发商曾通知许女士去签约。在去年12月,开发商又发了一份律师函给许女士,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五日内,按照有关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据许女士介绍,当时她与开发商协商延迟两三个月签约,“当时销售部许经理电话通知我,上面老板同意延期”。
可今年3月,许女士又收到了开发商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寄出的《关于解除〈认购书(编号NO00224)〉的告知函》,这份函件写明:开发商以许女士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余款构成解约为由,要求根据《认购书》约定进行解约,并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请许女士办理已付房款300万元的退款手续,且注明“已付定金依法不予退还”。
这下许女士坐不住了,许女士告诉记者,收到告知函后,她在今年3月去售楼部打算签约,后因别墅花圃栏杆位置被改又没签成。
房子另售他人定金60万被扣
今年4月,开发商又给许女士发函,请她尽快去退首付款,并通知她房子已挂牌对外销售。今年8月份,许女士电话咨询得知,她订购的房子已经另售他人。
本月,许女士夫妇到目前新接手东方威尼斯项目的开发商禹州地产协商退定金,禹州地产的负责人当时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请争取退还。可数日后,开发商只退了300万元,而60万元定金迟迟不见动静。许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打电话给负责与现场销售部对接的禹州地产徐经理,徐经理给她的回复是,公司不同意退款,且她个人已经离职。这下,许女士急了。
开发商:已尽到告知签约时间义务
日前,记者来到禹州地产了解情况,该地产营销企划部经理徐女士告诉记者,公司给许女士连发四道告知函,但是许女士迟迟不签约。而根据认购协议书,开发商有权根据有关约定进行处理。记者在认购书上看到,第八条写着:若许女士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视为其放弃认购。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60万元定金,并将认购单元出售且无需另行通知。
对于购房者许女士的认购书上未约定签约购房合同时间,徐经理表示,可能当时销售代理公司在工作上存在瑕疵,可是他们公司持有的那份认购合同是有注明签购房合同时间的。“我们多次发函,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由于负责保管协议书的具体经办人不在,当日记者并未看到这份注明时间的认购书。
律师说法:违约要看双方是否有协商
就许女士购房问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郑少芬表示,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开发商多次发告知函后,购房者是否和开发商进行协商。
郑少芬说道,如果开发商发告知函后,购房者没与开发商协商签约,那么,购房者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如果接到告知函后,购房者前与开发商协商签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解除认购协议,那么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约,因开发商单方原因无法签约,开发商又将房子另售他人,那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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