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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友达光电因串谋价格在美国被罚5亿美元
2012-10-22 10:42: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美国的反垄断法极为严厉,而友达光电股份(16.20,0.76,4.92%)有限公司(2409.TW,下称友达)执拗地对抗了一回。结果,这家中国台湾地区最大的液晶面板公司不得不付出昂贵的代价。
  
  9月21日,美国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经12名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判决友达因与竞争者达成“价格固定”协议,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判罚5亿美元,两位友达前任高管被分别判处三年监禁。
  
  受理该案的联邦地区法官SusanIllston否决了美国司法部作为公诉方提出的10亿美元罚金、高管被判处十年监禁的建议。Illston法官认为,10亿美元的罚金过重,而友达高管的价格串谋行为并非为个人谋利,而是出于他们所指的“拯救产能过剩、价格下挫的市场”的想法。
  
  如果算上其他七家涉案公司认罪后被处以的8.9亿美元罚金,液晶面板案已成为美国历史上罚金最高的反垄断刑事案件。
  
  根据判决书,友达协同其他液晶面板企业,从2001年9月至2006年12月,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在台北的酒店房间、卡拉OK厅、咖啡馆里的会晤,合谋液晶面板的销售价格和出货量。
  
  2010年6月,友达(及其美国子公司)以及前高管被正式起诉。2012年1月9日开始庭审。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作为公诉方,指控友达策划并参与了液晶面板的价格同谋。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对九家涉案企业的调查,始于2006年12月,不仅动用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而且联合了欧盟的竞争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
  
  除了友达,其余八家企业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奇美、中华映管、瀚宇彩晶,韩国的三星(微博)电子、乐金(LGD),以及日本的夏普、日立和爱普生。
  
  其中,韩国三星作为首家主动认罪并配合美国司法部和FBI进一步调查的公司,获得了宽大政策(特赦),免除罚金和刑责。除了友达之外的其余涉案企业,在2008年11月之后也陆续认罪。
  
  友达是唯一让此案进入司法审判的涉案公司。友达坚信可以“自证清白”,最终却被判决付出更昂贵的代价。
  
  然而,友达不服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10月16日,友达发言人在给《财经》记者的书面回复中,确认了友达已经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友达没能自证清白
  
  “合谋定价”与“固定价格”,向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违反《谢尔曼法》行为
  
  友达董事长李耀始终不认为友达有错。1952年出生的李耀,台湾媒体评价他“意志坚定,但有时一意孤行”。
  
  在获知美国大陪审团裁决的那天,这位台湾地区电子产业的元老级人物,刚过完自己的60岁生日。面对不利的判决,在接受台湾《联合晚报》独家采访时,李耀仍不改强硬的口气。
  
  “经过这次判决,我们才清楚地了解,美国政府是这样的操弄司法,美国政府立场已经预设,我们再如何努力证明自己清白都无济于事。”
  
  友达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解,“水晶会议”(友达和竞争对手用来交换价格信息的会议统称)上,几家竞争企业都是尔虞我诈。各家不但经常虚报价格,而且利用水晶会议的情报对竞争对手的客户砍价抢单。“说穿了就是获得商业情报,而非真心谈价格,这是东西方商业文化的差异。”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竞争者之间串谋固定价格的行为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限制了竞争,应当予以禁止。
  
  涉案产品液晶面板作为平板电视、电脑显示器、个人手机的主要部件,在本世纪初很快成为了“大众商品”,价格不断下跌。液晶面板生产商们很容易产生合谋定价、稳定价格的利益冲动。
  
  友达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合谋定价”“固定价格”行为,是直接违反《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ShermanAntitrustAct)的严重刑事犯罪。
  
  该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个人可被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公司可被处以最高1000万美元的罚金。此外,依据美国商法典,公司还可被处以其金钱所得(或受害者金钱损失)两倍的罚金。
  
  《谢尔曼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开端,制定于1890年,是美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复旦(微博)大学国际法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治东解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约定将产出减少到某一水平,或者按约定的价格来销售产品,这种竞争者自行结成卡特尔(Cartel)固定价格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根据《谢尔曼法》第一条,“固定价格”是与竞争背道而驰的。它的违法依据不在于它的不合理性(ruleofreason);它适用“本身违法”(illegalperse)的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经历了一系列诉讼案之后,于1927年确定了价格固定本身即是违法的原则。“每一个固定价格的协议的目的和结果(如果有效果的话)都是为了消除某种形式的竞争。”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合伙人MichaelLindsay曾代理多起操纵价格案件,并曾经供职于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他向《财经》记者进一步解释了“价格固定”的违法认定:“美国司法部只需要证明竞争者之间存在固定价格的协议,就可以定罪。反垄断法是最为严厉的,只要你们是竞争对手,一起讨论市场价格,或者交换市场信息,都是绝对禁止的。”
  
  简单地说,只要参加过讨论价格的会议,就已经构成了违法,很难“自证清白”。
  
  没执行也不能免罪
  
  只要达成了一个价格协议,即使一天都没有执行,也构成了犯罪
  
  这一“本身违法”规则的适用也意味着,被告不得再提出实际效果如何之类的抗辩。
  
  陈治东说,只要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达成了书面或者口头的价格协议,无论是否产生实际效果,都属于违法。
  
  “从行为本身推定违法。也就是说,即使市场价格看上去是有竞争的,即使达成的价格协议一天都没有执行,也已经构成了犯罪。”
  
  在涉案的2001年至2006年期间,液晶面板价格起起伏伏,呈现出市场景气循环的周期。高盛于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报告写道:“对于TFT-LCD(液晶面板)这样周期性的技术产业,超额利润并不能持久,而过去的很多周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当时,主流的17寸面板的价格从295美元(2004年6月),下跌到了170美元(2004年11月),跌幅超过40%。
  
  友达的辩护词和对外声明,强调面板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液晶面板价格多年来巨幅下降,为消费者带来福利,乃是因为产业内激烈竞争等原因所致。”
  
  友达摆出证据说明,2001年至2006年间的面板价格,持续低于水晶会议所达成的价格。
  
  在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声明中,友达指责“美国司法部所提之证据是扭曲而不完整的”。友达主张,“水晶会议本身并无议价授权,所讨论的价格与真实世界的交易价格无关。”
  
  美国反垄断法并不支持这种说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显示,固定价格的协议是完全违法的,原告(主要是联邦政府)无须证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Linday向《财经》记者指出,根据美国法律,价格固定协议本身就已经侵害了消费者,所以无须再耗费司法资源来证明是否侵害了消费者。
  
  对友达辩词中称竞争者之间交换市场信息的行为对于市场价格不构成影响,Linday认为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首先,价格同谋可以使得价格高出原本水平的20%,并且在这新的水平上上下浮动。第二,实际价格受价格同谋影响微弱,这只是反映了同谋行为的失败,但是不能解除价格同谋这一事实的存在。”
  
  美国司法部检方律师指证说,友达的行为仅在美国就造成了高达5亿美元的损失。苹果、戴尔(微博)、惠普(微博)这些电子消费品的生产厂家,均受到了伤害。
  
  串谋价格逾五年
  
  “水晶会议”的名字涵义十分隐蔽,“水晶”意指“液晶面板”中的液晶
  
  作为价格合谋的主导者,被判入狱三年的两位高管都是友达元老级的人物。
  
  陈炫彬是李耀的左膀右臂,两人共同推动友达的液晶面板事业。陈长期担任友达总经理,后因反托拉斯案事发转任副董事长。而熊晖是前副总经理兼友达美国子公司的总负责人。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作为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友达(包括友达美国子公司)及其六位高管,在2002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通过“水晶会议”,合谋标准尺寸液晶面板的销售价格和出货量。
  
  “水晶会议”,是液晶面板企业交换价格信息的会议统称,前后共举行了60多次。会议名字的涵义十分隐蔽,“水晶”意指“液晶面板”中的液晶。而会议地址同样隐蔽,每个月在台北豪华酒店的高级房间内举行。
  
  而在友达成立的2001年之前,作为友达前身的宏电脑的总裁,陈炫彬就开始了与韩国三星和LG高层之间价格信息的交流。
  
  2001年9月14日,就在宏与联友光电合并成立友达光电之后的一个月,陈炫彬与奇美、中华映管、瀚宇彩晶的总裁们,在一家台北的高级酒店会晤。这开启了“水晶会议”的第一幕。
  
  对于在TFT-LCF事业起步较晚、技术尚不成熟的台资公司而言,市场竞争尤其残酷。友达面临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技术研发最早的夏普、东芝(微博)、日立以及出货量最大的LGDisplay和三星。
  
  由于韩国和台湾液晶面板厂商均积极增加产能,全球市场开始供大于求。于是,主流的15寸面板从2000年三季度的450美元下跌到了2001年二季度的190美元。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律师指证说,在该会议上,“陈炫彬与竞争对手们强调了互相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就价格达成了一致”。
  
  检方进一步指证,陈还出席了其他几个总裁会议并且达成了价格协议。他进一步授权他的手下参与接下来的水晶会议,并收获了价格协议。席间,参与者有关价格的讨论和协议是具体的,并且留下了大量的书面证据。陈还与竞争对手的高层举行了秘密的一对一会面。
  
  到2004年中,液晶面板市场坠入最低谷的时候,陈炫彬让其手下通过电子邮件向竞争者发出一致减产的呼吁。
  
  这促成了2004年7月的一场“水晶会议”。会上,有高管提出必须减少留有痕迹的“书面交流”。并且,为了避人耳目,与会者也开始有意地错开他们抵达和离开会议现场的时间。
  
  而友达内部将“水晶会议”上达成的价格协议设定为“极秘”文件,甚至让员工对外否认这种会议的真实存在。
  
  2005年初,美国存储器(DRAM)反托拉斯案件的刑事调查消息传来,三星电子的高层意识到“水晶会议”的严重性。
  
  接着又有消息传来,三星在美国最大的客户戴尔和惠普,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水晶会议”,并已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举报。
  
  2006年1月,三星选择主动自首,并协助美国司法部彻查液晶面板同谋案。
  
  最后一次“水晶会议”是在2006年1月。之后,各方决定不再集体会面,而是选择每个月的某一天,以一对一的见面方式来交换价格和销售量信息。
  
  他们把地点改在台北的餐厅、茶馆、卡拉OK房间等地方,并组织级别更低的员工去交换价格信息。
  
  直到2006年12月,当FBI专员进入友达位于美国休斯敦的办公室并拿出搜查令的时候,友达才停止了一切与合谋价格有关的活动。
  
  友达美国子公司的前任员工MichaelWong出庭作证,坦白他当时正与手下在客户惠普公司位于休斯顿的办公室开会。当得知FBI已经进入公司搜查,他便指示手下从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上删除所有与竞争对手的通讯信息。
  
  美国司法部在给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建议中写道:“友达及其高管的行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价格合谋案件。美国政府建议10亿美元的公司罚金和十年的个人监禁,非此不足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和法律的威慑力。”
  
  陈炫彬毕业于台湾交通大学电信专业,在飞利浦学习技术之后加盟宏电脑,后效力友达,曾于2001年获得台湾“经济部”颁发的“杰出人士贡献奖”。
  
  对此,美国司法部律师HeatherTewksbury评论说:“反垄断诉讼的典型对象,正是这些拥有良好个人背景的白领罪犯。”
  
  连锁制裁
  
  欧日韩相继判罚,唯独台湾地区的反垄断部门未对友达等提起刑事诉讼
  
  在制定公平竞争法时,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就反垄断而言,各国的法律之间并无根本区别,串谋价格在大多数国家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友达等企业在多国均遭反垄断诉讼。
  
  2009年10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松下、三星、LG处以40亿日元罚款。2010年12月,欧盟竞争委员会对三星、LG、友达、奇美、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六家企业处以总额高达6.49亿欧元的罚款。其中,三星因“首先认罪并检举有功”获得特赦,免除罚金。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于2011年10月对上述六家企业处以总共1.75亿美元的罚款。
  
  在欧盟、韩国和日本的反托拉斯刑事指控中,相关竞争执法部门均认定,涉案企业共谋订立液晶面板最低价格、每种产品的定价政策、价格调整时期,还订立减产或暂停生产的协议,并交换包括销售计划在内的商业机密资讯,构成了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
  
  唯独台湾地区的反垄断部门没有对这些企业提起刑事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台湾地区液晶面板厂家以出口为主,收入主要来源于台湾以外的地区。台湾地区内的客户也主要是为苹果、戴尔和惠普代工的厂家,比如明基(微博)、捷联电子、晶冠科技。另一方面,液晶面板是台湾重点扶持的产业,当局不忍心在明星企业遭遇巨额海外罚金时,再雪上加霜。
  
  各国政府部门提起的刑事诉讼尚在进行,民事诉讼已接踵而来、势头汹涌。
  
  德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Lindsay指出:“通常当政府启动调查的消息发布以后,受害人会马上提起各种民事诉讼。”
  
  美国的面板消费者在美国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011年12月6日,友达之外的八家液晶面板厂家同意支付3.88亿美元与原告和解。
  
  而在美国的24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的个人消费者,于2011年12月27日,与夏普、三星等八家液晶面板企业达成了5.38亿美元的和解金协议。
  
  在美国的反垄断私人救济中,任何受害者都可以寻求三倍于损害的赔偿,美国的很多州也允许二级受害者(消费者的消费者)寻求转嫁给他们的损失赔偿。
  
  可以想象,继美国大陪审团开出5亿美元刑事罚单之后,李耀和友达必将面对金额更高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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