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童装品牌店 公司内部互相推责
2012-09-21 10:43:38 来源:第一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H&M、ZARA、GAP、C&A等众多快时尚品牌纷纷将目光投向童装领域。然而,有关童装质量问题的报道也频频爆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对市售婴幼儿针织内衣进行的实验结果显示,六成商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而本报也于日前曝光了知名快时尚品牌ZARA仍在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童装。近日又有消费者致电本报,表示在GAP买到文中所提及的非A类问题童装。为此,《商业周刊》记者走访京城多家GAP门店对此事进行调查。
GAP店内仍在销售非A类童装
近日,记者接到消费者提供的线索,说在首地大峡谷的GAP门店中,买到了新国标中规定的非A类童装。本报记者第一时间来到首地大峡谷的GAP店内进行探访后,并未发现标有消费者所说的,执行标准仍为老国标、款号为821802、规格为100cm的连衣裙。记者随后咨询店内导购人员后得到的回答是:“这款童装前几天刚刚卖完了,要购买可去其他门店看看”。
记者随后在朝阳大悦城内的GAP门店童装区里,找到了一款货号为769136的长裤。虽然其标签上标有4岁儿童穿着的字样,不过规格却为100cm。按照新国标的规定,100cm及以下的童装应属于婴幼儿产品。记者发现,这件衣服原来标有B类字样的地方,已经被标有“A类(婴幼儿服装)”字样的贴纸盖住了。在现场,记者还看到另一款货号为763230、标识为4岁儿童穿着、规格为100cm的牛仔连衣裙,其标签上仍然标注着B类。记者就标签上A类和B类标识不清的情况询问了现场的工作人员,得到了如下回答:“标签的更改只是名称而已,A类和B类没有区别,这不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
记者查询了刚刚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后发现,根据规范中5.3条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同时,该规范也明确标注出: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由此可以判定,记者在GAP店内发现的这两款童装均为不符合最新规定的问题童装。
GAP内部互相推诿致投诉无门
为进一步了解消费者在GAP店内购买到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非A类童装的情况,记者按照GAP童装标签上的电话致电GAP上海总部。接到记者要求采访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里没有客服,也没有企划。而且我们这里是实名制转接,所以没有办法帮您。”至此,上海总部以需要实名转接而拒绝了记者的进一步采访要求。
记者随后在GAP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了该品牌在大陆地区的售后电话。拨打过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买GAP产品的消费者在未剪去标签、未穿洗、购物1个月内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除此以外的特殊情况,需要询问购买门店。记者又拨通了朝阳大悦城GAP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这件事情,我可以向您解释。标签的更改并不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就算是同一件衣服换了标签,也不会有问题。”最终,记者与GAP上海总部和北京门店等多个不同部门之间来回询问后,也没有得到让消费者满意的答复。
新国标刻意推迟执行便于企业整改
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童装新国标,即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原本应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后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议延期到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相比GB18401-2003版本中的相关规定,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将“年龄在24个月和身高80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须为A类”,变更为“年龄在36个月和身高在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须为A类”。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的实际发育情况,借鉴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为保护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规范婴幼儿纺织产品市场,而做出的调整。
据业内专家解析,之所以推迟实施是出于方便企业尽早、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加强质量控制而决定的。然而即便童装新国标比原定时间推迟了长达一年时间后才正式执行,但市面上仍有大量非A类婴幼儿服装在售。
问题童装即使已被穿洗仍可投诉索赔
已经购买了问题童装的消费者是否可向卖家申请退货甚至索赔?记者拨打了北京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热线,话务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如果发现所购买的童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即使衣服已经被穿洗,依旧可以进行投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指出,只要消费者发现服装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即使穿洗过,也可以提出合理的诉求。而对于GAP工作人员回应说“换标签也不会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的说法,邱律师表示:“A类和B类是肯定不一样的,不然它们为什么不适用一个标签呢?这样的解释是不正确的。标签也是商品的一部分,标签不合格,也表明衣服有质量问题。用标签迷惑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标签上既标有A类,又标有B类,那么很容易混淆消费者。消费者不知道商品到底是哪一个种类,从而会影响到他的选择,这也就对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了伤害。”邱律师认为,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向商家提出诉求,而合理的诉求也是应该得到满意的解决。“企业应该更具有责任感,而不是敷衍我们的消费者。”
GAP店内仍在销售非A类童装
近日,记者接到消费者提供的线索,说在首地大峡谷的GAP门店中,买到了新国标中规定的非A类童装。本报记者第一时间来到首地大峡谷的GAP店内进行探访后,并未发现标有消费者所说的,执行标准仍为老国标、款号为821802、规格为100cm的连衣裙。记者随后咨询店内导购人员后得到的回答是:“这款童装前几天刚刚卖完了,要购买可去其他门店看看”。
记者随后在朝阳大悦城内的GAP门店童装区里,找到了一款货号为769136的长裤。虽然其标签上标有4岁儿童穿着的字样,不过规格却为100cm。按照新国标的规定,100cm及以下的童装应属于婴幼儿产品。记者发现,这件衣服原来标有B类字样的地方,已经被标有“A类(婴幼儿服装)”字样的贴纸盖住了。在现场,记者还看到另一款货号为763230、标识为4岁儿童穿着、规格为100cm的牛仔连衣裙,其标签上仍然标注着B类。记者就标签上A类和B类标识不清的情况询问了现场的工作人员,得到了如下回答:“标签的更改只是名称而已,A类和B类没有区别,这不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
记者查询了刚刚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后发现,根据规范中5.3条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同时,该规范也明确标注出: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由此可以判定,记者在GAP店内发现的这两款童装均为不符合最新规定的问题童装。
GAP内部互相推诿致投诉无门
为进一步了解消费者在GAP店内购买到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非A类童装的情况,记者按照GAP童装标签上的电话致电GAP上海总部。接到记者要求采访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里没有客服,也没有企划。而且我们这里是实名制转接,所以没有办法帮您。”至此,上海总部以需要实名转接而拒绝了记者的进一步采访要求。
记者随后在GAP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了该品牌在大陆地区的售后电话。拨打过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买GAP产品的消费者在未剪去标签、未穿洗、购物1个月内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除此以外的特殊情况,需要询问购买门店。记者又拨通了朝阳大悦城GAP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这件事情,我可以向您解释。标签的更改并不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就算是同一件衣服换了标签,也不会有问题。”最终,记者与GAP上海总部和北京门店等多个不同部门之间来回询问后,也没有得到让消费者满意的答复。
新国标刻意推迟执行便于企业整改
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童装新国标,即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原本应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后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议延期到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相比GB18401-2003版本中的相关规定,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将“年龄在24个月和身高80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须为A类”,变更为“年龄在36个月和身高在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须为A类”。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的实际发育情况,借鉴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为保护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规范婴幼儿纺织产品市场,而做出的调整。
据业内专家解析,之所以推迟实施是出于方便企业尽早、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加强质量控制而决定的。然而即便童装新国标比原定时间推迟了长达一年时间后才正式执行,但市面上仍有大量非A类婴幼儿服装在售。
问题童装即使已被穿洗仍可投诉索赔
已经购买了问题童装的消费者是否可向卖家申请退货甚至索赔?记者拨打了北京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热线,话务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如果发现所购买的童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即使衣服已经被穿洗,依旧可以进行投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指出,只要消费者发现服装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即使穿洗过,也可以提出合理的诉求。而对于GAP工作人员回应说“换标签也不会影响衣服的质量问题”的说法,邱律师表示:“A类和B类是肯定不一样的,不然它们为什么不适用一个标签呢?这样的解释是不正确的。标签也是商品的一部分,标签不合格,也表明衣服有质量问题。用标签迷惑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标签上既标有A类,又标有B类,那么很容易混淆消费者。消费者不知道商品到底是哪一个种类,从而会影响到他的选择,这也就对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了伤害。”邱律师认为,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向商家提出诉求,而合理的诉求也是应该得到满意的解决。“企业应该更具有责任感,而不是敷衍我们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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