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法草案提交审议 景区门票调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2012-08-28 10:42:25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旅游法草案首次审议,拟规定拒绝履约造成游客滞留,将吊销从业许可;禁以零团费招徕旅游者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如果因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滞留目的地,那么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旅行社“转包”等旅游市场“乱象”,草案制定了上述重罚措施。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草案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草案未涉及门票定价问题
针对近年景区门票价格快速上涨,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焦点
1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违约将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履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履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景区建游客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立法背景
旅游法20年前已入立法计划
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如果因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滞留目的地,那么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旅行社“转包”等旅游市场“乱象”,草案制定了上述重罚措施。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草案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草案未涉及门票定价问题
针对近年景区门票价格快速上涨,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焦点
1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违约将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履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履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景区建游客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立法背景
旅游法20年前已入立法计划
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
上一篇:淘宝金冠卖家非法卖乐敦等药品
下一篇:车主告标致经销商4S店 3年维权要知情权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