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强迫购物拟被停业
2012-08-28 10:39:33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自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经历二十余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首次与公众见面。昨天,该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旅行者最怕遇到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等问题,草案予以规范。旅行社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如果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
□背景
旅游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草案
1
怎样治理“零负团费”现象
不得低于成本价招顾客
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旅行社置换和减少游览服务项目
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的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旅游网站
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2
如何应对旺季门票涨价
票价变动提前6个月公布
问题
草案规定
门票收取
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门票涨价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3
旅行社会受到哪些处罚
旅行社违约要支付赔偿金
问题
强迫购物和另行支付
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索取小费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客滞留目的地无正当理由拒履行合同
草案规定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4
游客应该到何处维权
县级以上政府须设投诉机构
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投诉
诉讼
5
怎样保障景区旅游安全
景区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
处理突发事件
客流量“超载”
经历二十余年起草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经历二十余载的发展,时至今日,旅游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
与之伴生,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同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也对立法提出了需求。
□反应
>>专家
客流量控制可能出现新矛盾
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草案内容表示,制定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他说,目前中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民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表示,如果现行草案如期通过,肯定会令整体旅游市场更加有序,对游客的保护力度也会更大,因为景区不能想调价就调价,同时流量控制后,全国各大景区的游览环境也会更加优越。但是这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因为有的游客去了当地之后有可能被告知人满了不让进,这就对景区和各地政府提出了新的问题,比如如何增加新的预约制度,同时还要在游客的合理分流上下工夫。
>>旅行社
零负团费问题不仅在旅游业
中青旅(16.20,-0.21,-1.28%)市场推广部经理葛磊表示,现在旅游行业的商业模式还不够健全,进入门槛低,许多小旅行社都在用“零负团费”的形式揽客,拿低价骗人。一旦有了旅游法,各方面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肯定会带动这个行业的大洗牌,而这种洗牌不是大吃小,而是保护那些能够做到诚信经营的旅行社的利益,并督促所有旅行社规范管理,相反那些没有能力做到诚信经营的旅行社肯定会逐渐被淘汰。
关于强迫购物,国旅总社国内旅游部副总经理孙立群认为,其实原来的《旅行社条例》中就有关于不得强迫购物的规定,但是立法后,强制性会更大,处罚方面也比原来严厉。不过现在的“零负团费”以及强迫购物问题,不仅是旅游相关行业的问题,比如各地购物点的佣金、回扣比例等。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西北、华南地区较好,但是像以卖玉器著称的云南地区,回扣比例相当大,这就会引发“零负团费”问题,而这又不是旅游行业能控制的,还需要各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介入才行。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田虎
□背景
旅游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草案
1
怎样治理“零负团费”现象
不得低于成本价招顾客
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旅行社置换和减少游览服务项目
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的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旅游网站
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2
如何应对旺季门票涨价
票价变动提前6个月公布
问题
草案规定
门票收取
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门票涨价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3
旅行社会受到哪些处罚
旅行社违约要支付赔偿金
问题
强迫购物和另行支付
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索取小费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客滞留目的地无正当理由拒履行合同
草案规定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4
游客应该到何处维权
县级以上政府须设投诉机构
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投诉
诉讼
5
怎样保障景区旅游安全
景区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
处理突发事件
客流量“超载”
经历二十余年起草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经历二十余载的发展,时至今日,旅游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
与之伴生,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同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也对立法提出了需求。
□反应
>>专家
客流量控制可能出现新矛盾
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草案内容表示,制定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他说,目前中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民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表示,如果现行草案如期通过,肯定会令整体旅游市场更加有序,对游客的保护力度也会更大,因为景区不能想调价就调价,同时流量控制后,全国各大景区的游览环境也会更加优越。但是这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因为有的游客去了当地之后有可能被告知人满了不让进,这就对景区和各地政府提出了新的问题,比如如何增加新的预约制度,同时还要在游客的合理分流上下工夫。
>>旅行社
零负团费问题不仅在旅游业
中青旅(16.20,-0.21,-1.28%)市场推广部经理葛磊表示,现在旅游行业的商业模式还不够健全,进入门槛低,许多小旅行社都在用“零负团费”的形式揽客,拿低价骗人。一旦有了旅游法,各方面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肯定会带动这个行业的大洗牌,而这种洗牌不是大吃小,而是保护那些能够做到诚信经营的旅行社的利益,并督促所有旅行社规范管理,相反那些没有能力做到诚信经营的旅行社肯定会逐渐被淘汰。
关于强迫购物,国旅总社国内旅游部副总经理孙立群认为,其实原来的《旅行社条例》中就有关于不得强迫购物的规定,但是立法后,强制性会更大,处罚方面也比原来严厉。不过现在的“零负团费”以及强迫购物问题,不仅是旅游相关行业的问题,比如各地购物点的佣金、回扣比例等。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西北、华南地区较好,但是像以卖玉器著称的云南地区,回扣比例相当大,这就会引发“零负团费”问题,而这又不是旅游行业能控制的,还需要各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介入才行。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田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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