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新政或推存量税 30余省市集训房产税评估
2012-08-13 15:21:55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国务院督查组对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已收官,业内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大。近日记者获悉,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正式开班。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与顾问曲卫东表示,此次开班主要是为房地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此外,培训班一位授课人士透露,此次集训的目的是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国务院16省市楼市督查收官调控新政呼声大
7月下旬,国务院派出8个督查组奔赴16个省市对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近日,督查组已督查结束陆续返京,督查结论也随之浮出水面,16省市中仅广东江门市挨批,“对江门落实调控政策出现的偏差与不到位之处,督促进行整改”。其余省市均获得积极评价。
多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番督查在房价上涨之际进行,更多的是发挥威慑作用。不过,如果房价仍然上涨,不排除会出台新一轮调控政策。业内人士预计,如果发布新一轮调控政策,可能是提高二手房交易税或者增加房产税试点城市。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微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调控政策做加法,既可能是增加新的措施,也可能是加大既有政策的执行力度。
房产税或将为接续政策试点范围将扩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微博)日前对媒体表示,最高决策层重要会议和管理部门的重要改革文件中都有清晰的表述,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很多业内专家也认同,未来房产税很有可能成为限购政策的接续政策。
在同一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也表示,“几个月前就听说,有些省份在申请房产税试点。我的建议,第一是面可以宽;第二是试点的力度可以加大。”
30余省市集训房产税评估
记者获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有不同——存量房征税
上述培训班一位授课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上海、重庆2011年启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对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一年一征;在土地出让收入日益萎缩之下,为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基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该人士称,在明确原则后,下一步要研究政策的执行步骤,以在适当的时机向全国铺开。
何为“存量房”?
顾名思义,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在存量房的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曲卫东说。
将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对存量房征税,从长期来看是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方向。
“对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将使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更加谨慎,将对投资、投机型购房者有一定威慑作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对记者表示,从宏观角度来看,限购是控制“买”,房产税是控制“卖”,“买”向“卖”的转变,增加房屋持有成本,不仅有效控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还能真正使房地产交易更为良性,更加市场化。
征收开展有难度
聂梅生表示,现阶段我国房屋价值评估还有一定难度,我国对于房产交易过程并不是十分规范,因此,很难认定房屋的现有价值。另外,我国高达85%以上的房屋自有率,群众能否轻易接受,也是阻碍“普遍征收”的重要因素。
张大伟指出,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否有足够的供应,将影响对存量房征税所应发挥的效应。他认为,对存量房征税是增加房屋持有成本,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但是,若房地产供应量跟不上,卖方市场仍然占优,房产税则会转化为交易税,这样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也增加了刚需的负担。
试点先行规避立法悬疑
在2011年12月海南三亚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提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
“不直接对现有的税法进行调整,而可能会先在一些条件成熟的一、二线重点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程度高的城区推广,这样做相对容易。”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业内人士表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去年的一次公开表态,也佐证了这位人士的观点。贾康说,推进房产税改革,可以抓住“试点”这个字眼,因为在改革进展中试点推行房产税,不需要立法,“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