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因虚开发票套取手续费被罚5万元
2012-05-22 21:00: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网11月1日讯据保监会网站信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通过佛山市南海邦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假开具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
广东省保监局据违规事实,给予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同时警告了事件责任人。(邱小娇)
附通告原文:
粤保监罚[2011]225号
受处罚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0号7楼
负责人姓名:夏骏军
一、经查,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中心支公司通过佛山市南海邦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假开具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你中心支公司上述通过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中心支公司主动报告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熊志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永保粤人[2008]14号)、《关于夏骏军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永保粤人[2009]107号),夏骏军任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夏骏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4.54,0.02,0.44%)(微博)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保监局据违规事实,给予永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同时警告了事件责任人。(邱小娇)
附通告原文:
粤保监罚[2011]225号
受处罚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0号7楼
负责人姓名:夏骏军
一、经查,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中心支公司通过佛山市南海邦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假开具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你中心支公司上述通过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中心支公司主动报告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熊志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永保粤人[2008]14号)、《关于夏骏军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永保粤人[2009]107号),夏骏军任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夏骏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4.54,0.02,0.44%)(微博)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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