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未成年少女因欺凌同学获刑 曾脱光女同学衣服
2017-11-08 11:17:44 来源:网易教育频道综合 评论:0 点击:
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事件回顾:
今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
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5名未成年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施暴者:心情不好就打人 欺凌对象随意找
这起案件中,五名被告少女在选择欺凌对象时,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只是因为带头的朱某,当天心情不爽想打人,就在学校女生宿舍内随意找到了两个被欺凌的对象,此前她们之间并没无矛盾。
而这五名被告少女中,有两人是因为以前被朱某带人围殴过,后来因为怕挨打而加入团伙的。五人中,多人都曾被学校处分过。
专家:校园欺凌是恶意为之 与普通打架不同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专家表示,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赵忠心:
正常的打架一般是没有恶意的,就是具体事件上发生了分歧,他们处理分歧的能力比较差,就打起来了。
而欺凌和暴力不是一种普通的打架,是恶性的、恶意的,出发点就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来欺压别人,来凌辱别人,从中得到一些快感。
需让学生知道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
177名直接或间接参与过校园暴力的学生曾接受过问卷调查,针对“学校和老师会怎样管校园欺凌问题”,68%的学生认为“管而且非常严厉”,23%的学生选择“管但批评一下就没事儿了”,19%的学生选择“事情闹大了才会管”;当被问到“参与校园暴力曾受到过哪些惩戒”时,受访者排名前三的答案分别是:“受学校处分”,“被老师训诫”,“家长体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肖志勇
对学校而言,学生犯了错,光处分是不行的,要加强教育力度。所谓加强教育力度不仅仅是针对犯错的孩子,应该让所有的孩子认识到校园欺凌是不应该的行为,这样才能杜绝一个更大的错误。
学校家长要理性沟通 不能不管也不能反应过度
专家建议,平日家长在关注孩子成绩的同时,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被欺凌者,父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学校老师沟通,妥善处理,不要责难孩子,更不要不管不问。因为这样容易出现两个后果:要么孩子继续被欺凌,要么以暴制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史卫忠:
当发现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不能漠不关心也不能反应过度,一切要以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状况出发。学校和家长要进行理性沟通,必要时请心理干预专家进行辅导,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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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