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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学院现神考题,荆轲刺秦系杀人未遂
2015-01-23 08:54:02   来源:都市快报   评论:0 点击:

  日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大二的学生小王反映:“简直不敢想,这是今天的考试题,学生表示哭晕在厕所。老师是想和最近很火的北大车浩拼一拼吗?”信息后附有一张照片,拍的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分论》课程的期末试卷。

  试卷上只有一道题:用现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责任。题后列出了“草船借箭”、“焚书坑儒”、“完璧归赵”、“图穷匕见”以及“蒋干盗书”五个典故。

  小王说,这张试卷是从学长学姐那儿传出来的,前天晚上刚考,出题人是学院副教授高艳东:“我还没上过高老师的课,不过他在学生当中口碑很好,听说讲课特别有意思。”

  其实,早在2012年,高艳东副教授就因为在毕业典礼上的一席演讲“名声大噪”。

  当时,他以“甄嬛体”开篇,称学生们为“众爱卿”与“众爱妃”,语调轻松幽默,反响很好。不少学生私底下都亲昵地称他“东哥”。

  昨天下午,记者跟“东哥”通电话,提起这份“神考题”,他笑声爽朗:“我的口号就是‘无兴趣不学习,无案例不法律’。”

  高艳东2007年起到浙大法学院任教,主讲刑法总论、刑法分论两门课程。此外,他还开设了一门名为“法律诊所”的选修课,让学生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再由老师点评,通过观点的碰撞来讲解法律知识。

  “现在的大学生都是90后,和我们这代人已经不一样了。”高艳东说,“90后”思维快,反应灵活,在信息多元化的环境下,以不拘一格的形式来讲学术,可以更好地吸引他们、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他们喜欢幽默好玩的,我们也要与时俱进,比如期末考查方式变一变,题目搞得有趣一点。”

  在大学教书的这些年里,他也碰到过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在台下顾自己玩的情况,他认为,出现这种“窘境”,大部分责任在老师。

  高艳东上课从来不点名,在他看来,用点名的方式强迫学生来听课简直是对老师的侮辱:“一个好的老师,应该用知识的魅力去吸引学生,用有趣的好玩的案例把枯燥的学问讲活了,不能让学生为了应付而学习。”他说,不仅法律如此,历史、哲学也一样,只有激发学生的兴趣,一门学科才能真正延续下去。

  日常生活中,高艳东很喜欢阅读,历史典故、武侠小说、西方侦探作品等都是他的“心头好”,有时还会抽空看看跟法律相关的美剧。

  这次出试卷,他就想着,或许可以把这些内容融入到考题里:“法律不是冰冷的理论和条文,它就在我们身边,学生可以在生活中学法律、在影视作品中学法律,要把枯燥的学科变成活生生的案例。”

  整张试卷就一道大题,评分标准怎么样?有没有标准答案?及格率高不高?

  听我问到这几个问题,高艳东又笑了,他说,自己最讨厌的就是“标准答案”。

  “我平时常跟孩子们讲,不要去揣度老师的答案是什么,你的想法跟老师的观点有冲突,尽可以反驳、探讨。”他一字一顿,送我一句话:“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

  他觉得,浙大学生作为国内一流大学的精英,不应当只满足于向老师学习一些既有的知识,要勤于思考,敢想一些别人不敢想的问题,在不可能处发现可能,然后努力去论证、去实现。

  “我这份卷子,没有固定答案,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论证是否充分倒是次要的,关键还是考查孩子们发现问题的能力。”高艳东说,这次考试,实际上也是一种思维拓展训练,需要学生发挥创新意识,更快、更准地找到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点。

  试卷满分100,开卷考,五个小题,每题20分。高艳东目前还没有开始批阅试卷,不过,粗略翻看了一下,大部分学生或多或少还是可以答出来的。

  “要拿高分不在于记多少法条和理论,在于把里面的法律问题提炼出来。”高艳东说,一般来讲,学生能在每个案例里找出两个以上的罪名、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言之有理、论证圆满,就能通过测试,发现的“问题点”越多,得分就越高。

  昨天,几个感兴趣的律师试着答了一下,答案如下:

  用现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1.草船借箭

  答题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潘晓方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箭),已构成既遂。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焚书坑儒

  答题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王永皓

  秦始皇“焚书”系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坑儒”为故意杀人罪,秦始皇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的建议,教唆犯罪并积极实施,属主犯,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璧归赵

  答题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柯荣明

  秦昭襄王以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来换取和氏璧,并且和氏璧已骗到手,属诈骗罪既遂。在量刑上,应以和氏璧的市场鉴定价格为准;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徒刑。

  蔺相如虽也用欺诈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犯罪。

  4.图穷匕见

  答题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周之旸

  图穷匕见讲的是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国统一六国的进程,派荆轲和秦舞阳携带燕国督亢地图和大将军樊於期的头颅去骗取嬴政信任进而刺杀秦王的故事。

  燕太子丹是荆轲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凶杀人”,主观目的是利用荆轲刺杀秦王,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给荆轲提供了杀人的便利条件(提供地图、武器),也明确提出了杀人要求,但最后荆轲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刺杀秦王,应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秦舞阳作为荆轲的跟班,在秦王殿外被秦王的威严吓得瑟瑟发抖,最后也没有跟随荆轲上殿。他虽然全程参与了刺杀行动,但由于案发时他年仅十三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岁,因此秦舞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荆轲作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杀秦王的行为,主观上也是受托进行暗杀任务,虽然最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得手,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刺杀之前,荆轲曾前去劝说大将军樊於期自杀献出自己的头颅,致使樊於期自刎报国。荆轲主观上希望樊於期自杀,客观上采取了劝说自杀的行为,而樊於期也听从了他的话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荆轲在此一节事实中应属教唆自杀,也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秦王嬴政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在荆轲被砍中一条腿后,嬴政躲过了荆轲扔过来的匕首,此时荆轲手无寸铁、瘫倒在地,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嬴政继续向荆轲身上砍了七八剑,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蒋干盗书

  答题人: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周之旸

  蒋干被派遣到东吴游说周瑜投降,却在周瑜的房内发现了蔡瑁、张允暗通东吴的证据,于是盗走了证据书信。虽然书信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是入室盗窃,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周瑜为了除去蔡、张二将,伪造了和他们往来的书信,故意让蒋干盗去,为的就是使蔡、张二将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结果蔡、张也的确被斩首示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周瑜应当被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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