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凭什么不服?
2017-06-13 17:42: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最近有一个受关注的案件,一家游戏公司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日前这个案件由北京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这个案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云服务的低成本和便捷性是否令盗版、侵权行为更容易产生?二是该案是否涉及保护用户隐私,以及保护用户隐私是否可以不顾及其他公司的利益?
法庭并没有支持移交用户信息的请求
先来简单的回顾下这个判决的主要内容。案件的一审判决目前还没有在网络上进行公布,虎嗅从中间渠道看到了这份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的一审判决文书,将主要的内容概括如下:
原告方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主要的诉求是其研发、运营、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我叫MTonline》,被搭载在阿里云上的某用户所山寨,盗版成游戏《我叫MT畅爽版》,并且通过盗版行为获得一定收入。
盗版游戏《我叫MT畅爽版》是由一家运营在境外的网站,www.callmt.com网站提供下载引导的。
起诉书显示,乐动卓越通过whois域名查询系统、域名备案系统,均无callmt.com网站的经营人相关信息。经调查发现,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
这个是原告为什么会起诉阿里云的原因。
乐动卓越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并于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积极回应。
阿里云方面的表态是,没有办法判断原告举证的侵权行为是否合理,还有需要调用用户相关信息,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
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及的是,乐动卓越的诉求之一是要求阿里云断开链接并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将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
但是提供游戏库信息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方面的支持,法院只是判决阿里云补偿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阿里云说保护用户隐私,强调“输官司也无权审查用户数据”是做什么呢?
请别拿苹果和Facebook当挡箭牌
很多媒体将阿里云拒绝提供侵权用户数据的行为同苹果公司多次拒绝为FBI解锁犯罪嫌疑人手机和Facebook曾拒绝提供一起毒品走私案嫌疑人之间的WhatsApp消息相提并论。
但是这同阿里云的事情有什么可比性吗?嫌疑犯是用Facebook走私的毒品吗?枪杀案嫌疑犯是用苹果手机实施的枪杀行为?
但是确实有一家游戏公司,因为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务而导致自己的游戏被山寨,收益降低,且在两次告知之后得不到反馈和处理。
这个案件同客户隐私没有关系,是一个企业责任心的问题。
阿里云认为自己并未侵权。该公司代理人、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春表示,阿里云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上传者和经营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
庭审抗辩,阿里云方面可以说不知道上传用户是盗版游戏的运营方,可以说没有直接从游戏上获得利益,但是为盗版游戏提供网络存储,阿里云确实从中得到了间接收益。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诺诚律师朱骏超告诉虎嗅:从法律角度,这个案件涉及的是“避风港”原则的具体认定。“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服务器提供商(类似阿里云),也适用于联运渠道(各应用商店)等平台商。
避风港原则是指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朱骏超称,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案件的意义在于需要厘清哪些方面提供侵权材料是能够得到支持的,材料要提供多少?提供到什么程度?云服务提供方履行审查义务的难度有多大,通知移除相关信息,阿里云要依据多少信息才能够做出判断?这些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对比苹果和Facebook保护用户数据的事例,不如看下苹果Appstore和游戏平台等对平台侵权案件的处理。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曾经起诉苹果,起诉其未经许可将《中国大百科全书》内置在AppStore中。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停止侵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当时有分析说于苹果的AppStore不仅要为自行开发的应用程序侵权承担法律责任,也要为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侵权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所以,第三方应用程序涉及侵权,苹果方面有权进行通知整改甚至是下架处理,这是平台的责任。
再看另一个游戏平台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案件。2016年8月,暴雪娱乐同网易起诉了盗版游戏《全民魔兽》运营、开发方,同时起诉了侵权游戏上架的应用平台九游游戏。称九游平台的运营主体动景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在侵权案件中,平台并不能够置身之外。网络基础服务提供方可以在被告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依旧不作为吗?阿里云的申诉通道要做什么用?
当然,阿里云称自己是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阿里云方面的抗辩。
至于阿里云究竟是不是网络服务提供方,可以参照虎嗅的另一篇文章《作为一名律师,我这样看待阿里云侵权案》对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商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个分析。
云服务的便捷性会不会助长侵权
各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产品不尽相同,但是大概都会包括的几个方面:存储、数据库及计算能力。
“让个体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去享受同大公司一样的网络基础设施。”这是亚马逊开辟AWS业务的初衷。
阿里云案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便捷的云服务是否令侵权行为更加容易。
云服务的业务模式是提供网络服务器等相关服务的租用,从前需要购买相关的服务器,承担庞大的固定成本支出,现在不用了,将相关信息存储在公用服务器上。
技术的进步,能够更方便,更经济实惠的让个体或者创业者不必去花费大量的固定成本去进行创新及应用。
另一方面,进行侵权或者说是山寨的成本也被降低。也许此前去山寨一款网络游戏,需要有大量的固定资本支出,要租用服务器,建数据信息库等等,现在这部分的成本降低了。
都说技术无罪,取决于使用的个体。好人用技术带来正向的作用,坏人用这项技术去做负面的事情。
但是技术的提供方不应该尽可能的去甄别负面的使用者吗?技术创新带来的便捷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都可以平等享有吗,难道不应该有相应的鉴别机制在吗?
技术再进步也要对基本的相关利益方进行尊重,侵权正在进行,难道服务的提供方不去想办法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说一个利益相关方,提供这项服务的服务商说自己没有资格去履行相应的义务,那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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